德赢Vwin官方区域合作伙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13浏览次数:10文章来源:德赢Vwin官方区域合作伙伴

德赢Vwin官方区域合作伙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赢官网在籍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解除

第五条违纪学生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校通过诫勉谈话、学生提交悔过书、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纪律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纪律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时长不计算在纪律处分期限内。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思想认识有显著进步,处分期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符合解除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经二级学院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批;

(二)处分解除可以多次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三)学生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毕业后如在学习、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可凭相关佐证材料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享受获奖评优资格,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

(二)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四)平时表现良好且违纪情节轻微;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刻意隐瞒错误或者未及时改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处分尚未解除,再次违纪。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处罚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制作、销售、携带、观看、传播、散布非法书籍、音(视)频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经劝告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

听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侮辱、恐吓、诬告、陷害、诽谤、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公开和传播属于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非法扣留、冒领、拆(查)阅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电子邮件者,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妨碍他人通信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毁坏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窃或故意毁坏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上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毁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共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流程,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教学、管理等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带校外人员到教室听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课堂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辱骂、围攻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主要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寻衅滋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是在宿舍区及宿舍内发生以下任一行为者(包括但不限于),强制退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涉嫌违法、则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1.遮挡烟雾报警器;

2.吸烟(包括电子烟)、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等行为导致烟感报警器报警;

3.恶意破坏消防设施使其丧失功能、不良行为导致宿舍产生火情;

4.男女混住、转租(转借)房间及留宿他人的;

5.将电瓶车电池、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或其他充蓄电装置带入楼栋或者宿舍;

6.私配房卡(钥匙);

7.窃取宿舍楼内水、电等公寓公共资源;

8.使用酒精炉、蜡烛、炭烤炉等明火物品;

9.携带或存放管制器具、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10.非法传销、商业推销(含发广告宣传单等)活动;

11.组织开展封建迷信及宗教宣传活动;  

12.高空抛物;

13.经物业、宿舍区管理方及学校共同判定为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二)凡是发生下列行为将严肃处理:

1.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禁电器;

2.在校园内、校门口、宿舍区吸游烟、乱丢烟蒂和宿舍内吸烟、存放香烟及烟蒂;

3.大声喧哗、吵闹,或使用乐器、电脑、音响等设备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

首次发现,取消该生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宿舍到期自动退宿(以学年为单位),取消该生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及助学金申请资格,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现,强制退宿,取消该生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及助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宿舍内禁止带入和使用洗衣机、电冰箱、电炉、取暖器、电台板、热得快、电热毯、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烫夹、酒精炉、蚊香、电磁炉、电热壶、煤油灯、烧烤炉等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合在宿舍内使用的非安全器具和用品以及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如违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安全器具,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违禁电器,一经发生由学校代为保管,如电器为劣质产品(如无3C认证),将直接销毁;辅导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提醒单》,学生本人需签字确认。在学期结束时,学生需签署《保证书》,由辅导员联系家长,征得同意后,才可领取代为保管的违禁电器。如学年结束后仍未领取,将视为放弃处理,学校有权作废弃物处理。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首次发现,限期三天整改,取消该生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整改情况核实,如拒不整改,强制退宿,取消该生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及助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宿舍未达到卫生标准,脏乱差。

首次发现:辅导员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放《卫生整改通知单》,限期1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由辅导员复查;

第二次发现或未按期整改: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次发现脏乱差或未按期整改:宿舍到期自动退宿,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评奖评优及助学金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次发现脏乱差或未按期整改:强制退宿,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评奖评优及助学金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五)晚归及夜不归宿。

未经请假批准或无特殊理由,于当日22:30后进入宿舍区,均视为晚归,累计达2次者,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成火灾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强制退宿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调宿或擅自在校外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校门口及宿舍区内违规停车、骑车、驾车,经劝告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或校园内乱扔、乱砸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损害校园文明建设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及校门口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滋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邀约、参与赌博、打麻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传销、商业推销(含发广告宣传单等)、收费服务活动或者中介代理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互联网上发布不良言论,被网警监测或造成负面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参照本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制造、运输、买卖、携带、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携带、收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校园贷组织、宣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苏州百年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本规定中未列入的学生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一节  处分权限

第二十四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至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正式发文。

第二节  调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学校学生违纪事件认真详尽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学校、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并真实、完整地反映事件过程,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在处分申报前,应向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学生对二级学院处分申报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学生若无异议,二级学院递交学生处分材料至学生管理部门受理,由学校开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姓名、性别、学号、年级、专业、学院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文件应当由学生所在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处分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学校教师、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被处分学生难于联系,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挂号信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括本处分或本数额在内。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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